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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21-06-25 14:33:01 浏览:

今天,四川公交爆炸案的一审判决在网上引起轰动的热度非常高。 随着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判决的热度高涨,很多同伴将会了解这些案件。 当然,也有朋友对四川巴士爆炸案的一审判决不了解。 那么没关系。 小编今天也特意抽出时间在网上整理和分享了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判决的相关复印件。 (以下复印件是互联网非小编写的。 发生侵害时,请联系站长删除)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因四川巴士爆炸案的被告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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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为爆炸罪,被原审被告卢仕兵判处死刑,缓刑2年,为终身剥夺政治权利、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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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爆炸原审被告卢仕兵罪被起诉的案件,并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 2019 )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 原审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没收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 卢仕兵上诉要求立即执行死刑。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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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根据上诉加刑的基本上,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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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5日晚8点,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向警方通报,5日下午5点31分,3路公交车从夹江县扬町开往迎春南路,但不明原因爆炸,车辆玻璃破碎,17人受伤,现场无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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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后18时30分左右,夹江县公安宣布,“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事件发生后,经过周密搜查和全力抓捕,12月7日晚17时左右,卢仕兵嫌疑人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联合村被逮捕。 经过初步调查,卢仕兵供认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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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明年下半年,被告卢仕兵对土地占有的赔偿方案不满,加上个人和家庭原因,对政府和社会不满,萌生了制造炸弹报复社会的想法。 年11月下旬,被告卢仕兵从捡来的爆竹中取出火药和导线,使用饭盒、钢筋、竹片、铁丝等制成炸弹。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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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件显示,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卢仕兵被控爆炸罪的案件,并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 2019 )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 卢仕兵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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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没收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 卢仕兵上诉要求立即执行死刑。 其指定辩护人卢仕兵为初犯,认罪悔悟态度好,望从轻处罚。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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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原审被告)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做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弹在公共汽车上实施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剩下的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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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仕兵在事发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从轻处罚。 原审考虑卢仕兵供认的情节判处死刑,不及时执行,量刑适当。 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情况,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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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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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定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卢仕兵死刑,为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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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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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交车爆炸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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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根据一审法,公开判决乐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卢仕兵犯爆炸罪案件。 根据被告卢仕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刑2年,限制被告人卢仕兵减刑。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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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10月23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乐山市中级法院依法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个合议庭,采用审判实质方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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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卢仕兵于2009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潈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总站,车牌爆炸了河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造成20多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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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事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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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8日18时30分左右,四川乐山土桥大街附近发生2路公交车爆炸,车玻璃破碎,现场有人受伤。 许多目击者说,事件前听到了明显的声音。 公共汽车破裂后,冒出了很多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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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21时52分,乐山市市中区委推进部宣布,乐山巴士爆炸现场15人受伤,正在医院救治。 其中一人重伤,暂时没有生命危险,剩下的14人平均轻伤。 其中三人是受伤的路人。 据乐山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为31岁的乐山男古佳,有吸毒史和盗窃犯罪前科,犯罪后被警方控制。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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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市中院依法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体采用审判实质方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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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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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性做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当依法严惩。 根据被告人古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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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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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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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有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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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有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做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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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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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的实质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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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实质性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概念容易混淆。 对此,胡云腾最高法院法官进行了详细阐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审判的实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文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十分丰富,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与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改革完全相关,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密切相关,而且与第十九次报告中特别提出的“人权法治化保障”相关,各方面 “审判实质化”是指审判要在保障诉讼权、查明事实、处理争议、公正审判和审判文件的讲解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司法理念问题、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控制辩论审判的能力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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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者一致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审判的实质化为基本线索。 但是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我们认为实现审判实质化的前提是简化刑事案件的审理。 也就是说,通过快速审判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手续等配套制度中查明大量事实,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 辩论双方对整个案件不争的案件简化审理,对哪些案件多、复杂、难、社会影响较大、被告人可能受到较重的刑罚,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进行细致的审判,法庭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真正的事实作用 只有适用法律为量刑定罪的地方,实现“简案速审、繁案精审”,才能实现审判的实质性

“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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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监院副庭长罗智勇还认为,审判实质性化的原意不是哪一个功能受到抑制或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而是在审判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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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四川公交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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