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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主承包经营三年积累数千万资产,股权变更后被新控制方侵占;依法起诉维权一审胜诉,后被以 “虚假诉讼” 定罪判刑;刑满释放后拒绝 “退钱换谅解”,坚持全额返还、无罪平反、追责到底。该案直指产权保护、刑民边界、司法公正等关键议题。

2026 年,北京民营企业家王文川就其涉诉一案持续公开维权。2016 年至 2020 年,他合法承包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三年投入经营形成超 3000 万元资产,却在公司易主后被新控制方占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文川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一审胜诉,后被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刑罚。

如今,刑满释放的王文川明确拒绝对方 “部分退钱、出具谅解、不再追责” 的和解方案,坚持无罪平反、全额返还、足额赔偿、依法追责、公开道歉五大诉求,引发法律界与社会广泛关注。

一、合法经营三年 超 3000 万资产被占用2016 年 11 月,王文川与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秀芳签订承包租赁合同,自主经营管庄京华兴搅拌站,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年间,王文川组建砂石料场、运输车队,累计供应混凝土约 200 万方,带动 190 余名司机就业,形成银行账户资金 1100 余万元、应收债权 2000 余万元,合计资产超 3000 万元。所有交易均有供货单、运输凭证、月度结算单、银行流水及审计报告完整佐证。

2020 年 1 月,搅拌站因政府拆迁停产。原法人刘秀芳将公司转让给卢营。卢营接手后对相关资产进行占用:

・擅自变更银行账户权限、网银盾与短信提醒;・私自划转账户资金至其控制账户;・拒不配合结算、开票、回款,长期占用王文川经营所得。

经长达 7 个月沟通索要未果,王文川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其胜诉。

二、维权过程中被刑事追责 相关案件存在法律争议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文川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后被启动刑事程序。2023 年 8 月,王文川、于汶均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起诉。

2024 年 6 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 0116 刑初 27 号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文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汶均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文川、于汶均始终坚持无罪主张,未通过认罪认罚换取从轻处理。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争议:

  1. 虚假诉讼罪规制 “无中生有” 捏造债权债务行为根据《刑法》第 307 条之一及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针对凭空捏造、完全不存在的债权债务。本案基础交易真实、债权真实,审计与相关核查均已查实,仅存在诉讼主体代持等民事程序问题,不应认定构成刑事犯罪。

  2. 定罪逻辑存在争议法院将王文川查询 “虚假诉讼” 相关法律内容作为案件证据,未充分采纳承包合同、结算单、司机证言、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以主体名义不一致认定相关事实,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3. 存在以刑事方式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最高法多次强调: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争议。本案本质是公司易主后的承包债权清偿纠纷,被上升为刑事案件处理,引发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的关注。

三、拒绝 “退钱换谅解” 坚持五大诉求刑满释放后,对方提出退还部分款项、出具谅解书、放弃追责的和解方案,被王文川拒绝。

他明确提出五大诉求:

  1. 全额返还:一次性返还被占用的全部 3000 余万元资产及资金占用利息;

  2. 足额赔偿:依法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经营损失等相关损失;

  3. 撤销裁判:撤销一、二审裁判,宣告王文川、于汶均无罪;

  4. 依法追责:追究相关人员侵占财产、诬告陷害责任,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5. 公开道歉:责任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四、法律界观点:真实债权不构罪 案件应依法纠正多位法律专家、律师指出:

  1. 企业承包经营形成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新股东无权占用原承包人合法债权;

  2. 存在真实交易与债权前提下,仅诉讼形式瑕疵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3. 本案存在 “民事纠纷刑事化” 倾向,违反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依法纠正;

  4. 产权保护需要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与维权权利。

五、当事人声明:清白比金钱重要 坚持依法维权到底王文川公开表示:“这 3000 万是我和员工三年的合法经营所得,是供应商货款、司机工资、投资人本金,每一笔都有依据。我绝不拿清白换金钱,绝不接受妥协和解。”

“我要的是公正:无罪判决、全额返还、依法追责。我不仅为自己维权,更为所有合法经营者守住底线 —— 真实债权不被随意入刑,经济纠纷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民营产权得到切实保护。”

 

标题:3000 万合法财产遭侵占 当事人抗诉拒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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